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7976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62G588F,住所地东海县白塔镇马小埠村11-40号。
法定代表人:吴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军,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6482221T,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国贸中心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行。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2577109M,住所地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九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3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连云港圣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桑林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