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43号
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
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1.9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股权,金额以571.96万元为限。申请人陕西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该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571.96万元。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38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1.96万;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