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316号
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畈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昌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瑞粉,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青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涧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新立。
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助拓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