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283号
申请人: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城新区环球香樟园20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HRDA8Q。
法定代表人:吴明。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
被申请人: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吉祥家园4-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559076524M。
法定代表人:安丰海。
被申请人: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4B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7741466XU。
法定代表人:喻明忠。
被申请人:武汉环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清菱乡毛坦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53382936。
法定代表人:余志军。
被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84911265。
法定代表人:肖昌辉。
申请人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环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环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环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