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2416号之二
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84911265。
法定代表人:肖昌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龙,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85607488Q。
法定代表人:夏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