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84911265。
法定代表人:肖昌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