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410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84911265。
法定代表人:肖昌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鄂1221民初4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于2020年2月5日作出(2021)鄂1221民初4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