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1民初410号
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畈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84911265。
法定代表人:肖昌辉。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湖北一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