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221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湖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湾畔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新型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28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型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2023)鄂1221执恢1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