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徐某1等与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民初505号
原告:李某1。
原告:徐某1。
原告:徐某2。
法定代理人:李某1(徐某2母亲)。
原告:徐某3。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293846E。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0964。
法定代表人:谷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758073。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857960。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公司法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2700461086820R。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120079737B。
法定代表人:张某3。
被告: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508425811。
法定代表人:张某4。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4011742173T。
法定代表人: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内蒙古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2700461160365Q。
法定代表人:杨某,联系电话0477-7624554。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李某1、徐某1、徐某2、徐某3与被告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鄂某、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1、徐某1、徐某2、徐某3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徐某1、徐某2、徐某3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1、徐某1、徐某2、徐某3负担。
审判员  李勇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佳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