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0188-3号
原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长安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皇潇丽。
被告***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张西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共计6505元,由原告***星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缪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