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818号之二
申请人: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西参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48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后本院依法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开设的802000022997788账户存款67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开设的802000059715088账户存款67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支行10×××18账户存款35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65750181910000808账户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支行开设的489764878058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91946账户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50226账户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东城支行开设的11×××89账户银行存款350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天和花苑西苑6幢M101商铺一套(地号3205820150130172004),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开设的802000022997788账户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开设的802000059715088账户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支行10×××18账户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65750181910000808账户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乘航支行开设的489764878058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张家港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91946账户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东城支行11×××89账户3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