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4818号之一
申请人:***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张西参村。
法定代表人:赵岱,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袁正华。
申请人***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开设的802000022997788账户存款6700000元;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开设的802000059715088账户存款6700000元;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10×××18账户存款6700000元;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支行开设的65750181910000808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开设的489764878058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91946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冻结***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50226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支行银行存款350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市杨舍镇天和花苑西苑6幢M101商铺一套(地号3205820150130172004),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桥支行开设的802000022997788账户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开设的802000059715088账户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10×××18账户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支行开设的65750181910000808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乘航支行开设的489764878058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91946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开设的37130188000050226账户银行存款6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缪珊红
人民陪审员  黄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