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671号
原告:***,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西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楠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程丽丹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