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与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02民初3588号
原告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97100783X。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大小堡子。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190A。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羊邑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律师费和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征收495元,由原告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