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50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大小堡子。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97100783X。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10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住所地:隆阳区大沙河。
组织机构代码:L8310720-0。
经营者:***,女,1975年11月28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葛俊,*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与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05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南保山昆钢锅炉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100000元;二、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互联网资金账户,无不动产、期房、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名下有位于隆阳区大沙河厂区水洗机、送步机等洗涤设备【详见(2019)*0502执保373-425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以上洗涤设备由本院查封,已由另案(2020)*0502执893号案件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隆阳区百川洗涤经营服务部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