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429268.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10510元。***、***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448542.73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8年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称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有应收工程款,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仅提供联系人**,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未能查证属实。
4、2018年6月18日,承办人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经营的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已经倒闭,主要资产是大棚和无证建筑,土地系向当地村委租赁,还结欠租金。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5、2018年8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18年8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7、2018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448542.7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