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10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缪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中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怡园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9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绿怡园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50万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5453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昊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545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9年1月24日,承办人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经营的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已经倒闭,主要资产是大棚和无证建筑,土地系向当地村委租赁,还结欠租金。***名下还有一套位于张家港市中昊檀宫的房屋,未领取房产证,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4、2019年2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0582执10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所有的苏E×××**奔驰汽车(该汽车在本院执行***与绿怡园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本院实际扣押,由于系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一直未取得处置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期届满后,未续封,本院依法取得处置权。现征得权利人***的同意,由中昊小贷公司启动拍卖程序,评估工作已经完成)。
5、2019年3月15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汽车进行公开拍卖。朱振以281600元的最高价竞得。
6、2019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出具(2019)苏0582执10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车辆过户和交接手续。本院依法将拍卖款按照查封顺序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昊小贷公司分得诉讼费5453元。
7、2019年6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8、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各罚款2000元。
9、2019年8月20日,本院依法找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核查本案是否涉及套路贷等问题,其对本案借款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本案债务。
10、2019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中昊小贷公司,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本案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绿怡园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