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6792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村一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名下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13号房屋一套及车库一个(房产证号:***字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