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8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58号万融国际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港怡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巷一区1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村一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关于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港怡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除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张家港法院尚有案件已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