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2民初3198号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088号2710室。
法定代表人:BertJanM.Desmet,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村一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18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0.3%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以电邮的方式签订了《销售合同》1份,原告向被告销售一批单价为102元、数量为600包的TS4GreenplantCoarse-Rec.681泥炭土,约定总价款为60180元。合同约定,卖方于合同签署后发货,买方于2015年8月15日前付全款。原告依约在2015年7月4日发货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至今未付货款。
被告绿怡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7月2日,**公司(卖方)和绿怡公司(买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绿怡公司向**公司购买600包TS4GreenplantCoarse-Rec.681泥炭土,总价为60180元;约定合同签署后发货,2015年8月15日前付全款;若买方到期未支付款项,卖方有权按每日0.3%收取利息,如卖方由于迟延付款承受的损害高于此,则有权取得损害赔偿。
2015年7月4日,**公司向绿怡公司交付TS4GreenplantCoarse-Rec.681泥炭土600包,绿怡公司在**公司开具的出货单上盖章予以确认。2015年7月6日,**公司向绿怡公司开具金额为60180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绿怡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为此涉诉。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出货单、《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和被告绿怡公司之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绿怡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泥炭土,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逾期付款的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绿怡公司结欠原告**公司货款60180元,有买卖合同、出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予以证实,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绿怡公司支付货款60180元及按照每日0.3%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18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玲
本判决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