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3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双联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双联数码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双联数码通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按日0.1%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至实际付清支付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双联数码通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裁定解除(2021)琼0107执保422号案件[(2021)琼0107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2021)琼0107执保4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热带海洋学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提取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货款人民币272650元。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未协助提取上述款项注明的原因为其与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编号为J20-139《2020年省本级政府货物设备招标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买方验收合格后,经核准半年以内支付货款价款的100%等内容。因双方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亦未进行验收,故无法协助提取上述款项,待提取条件成就后再予以进行协助提取。
二、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五笔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380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650元上缴国库后,剩余5015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海南双联数码通讯有限公司。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来经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在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在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余额人民币2348元,因买卖合同之类的案件目前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故本院不予进行提取。
六、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拟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但因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有足额的财产待执行,故本院未予进行实际拘留。
八、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并对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海南双联数码通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