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757号
原告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悦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浩悦公司与金旺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但该合同中并未记载签订合同的具体地址,应视为约定不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金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299号,属本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金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合肥金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