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三垒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三垒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326号
原告:山东中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泰和水岸嘉苑8#楼SP-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三垒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广州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孔庆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清,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三垒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2元,减半收取计4616元,由原告山东中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舒
书 记 员  邓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