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37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
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进宁北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芮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