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37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
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进宁北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芮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