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3号
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终49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我院依法续行冻结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公园街支行账户存款,上述两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续行冻结宁夏银行湖滨支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续行冻结宁夏银行北塔支行两个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终49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