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91民初252号
原告:湖南兴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张谷英镇饶村村中流片新屋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7L4A7M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营盘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8585。
法定代表人:余外宾,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兴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13日,湖南兴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南兴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兴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3.2元,由湖南兴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