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011号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县新开镇兴安村**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190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216**段一期项目部,住**市巴陵东路营盘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8585。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被告:**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市巴陵东路营盘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8585。 法定代表人:余外宾,总经理。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216**段一期项目部、**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