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贝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贝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JK5A0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锡澄路北5号。
法定代表人:向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42PJ38K,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77号4#楼3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贝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206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贝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0864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贝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普查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委托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相关线索反馈。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苏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情况。
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0元,剩余标的340864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庆丰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