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602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560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计2574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长伟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