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407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407号
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佳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祁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