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1303号
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据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80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被告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苏12民辖终4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在对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账户进行冻结后,因后续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账户汇入款项,现该账户已经足额冻结,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龙高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账户1xx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悦君
书记员  李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