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5557号
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邹城润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邹城市中心科技产业园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润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倪伽任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