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灵泉西路长虹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琼芳。
被执行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云南软件产业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谢锐。
本院在执行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253500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4元,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9月27日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翁阳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