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02民初1228号
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灵泉西路长虹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琼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峻,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三鼎汽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熊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1.00元,由原告开远市侨茂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