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91号之一

原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33943933。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李学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Q。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西关生活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7620658714。

法定代表人:赵栋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