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91号之一
原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33943933。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李学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Q。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西关生活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7620658714。
法定代表人:赵栋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