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经济开发区冶金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老河口金敏机械设备经营有限公司、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辽1381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1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对***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以2,000,000元为限的冻结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