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83号
申请人: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经济开发区冶金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对***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50×××14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695073.79元,已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机关冻结693000元,本案以2000000元为限的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073.7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10×××84账户内存款余额人民币6500.02元,已被某机关冻结693000元,本案以2000000元为限的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交通银行133×××55账户内以以2000000元为限的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