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94号
申请人: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谢月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693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