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立新建材租赁站与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281号之一
原告:西宁城北立新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小桥后山胡麻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4JG4L。
负责人:吴龙军,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南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34257R。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被告: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住所:西宁市城**金羚大街****楼****信用代码:916301003109469180。
法定代表人:吴永寿。
原告西宁城北立新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西宁城北立新建材租赁站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青0105民初4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30646.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西宁城北立新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城北立新建材租赁站以与被告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30646.8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建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玲梅
书记员 张 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