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3478号
原告:**,住四川省罗江县,粮农。
被告:**,住江苏省泰兴市,粮农。
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女,1970年6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宁建安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坤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5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宗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