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

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5民初1406号
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10号换热器厂东办公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悦,山西众志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7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