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5229号
原告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10168924R.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璟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键、杨静,系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董妍,(实习),系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