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552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梅,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宋雪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旭

审  判  员   郭 勤

人民 陪 审员   李宗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