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552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梅,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宋雪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旭
审 判 员 郭 勤
人民 陪 审员 李宗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