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民初1269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开拓路北侧新兴名苑二期B3栋商务楼5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玉  雍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热海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