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814号
原告:阿克苏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龙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7元,减半收取计8,093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