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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砼兴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5218号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