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5218号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