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成都精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曦,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华蜀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友国,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精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付尚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曦,被上诉人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达县职高)的委托代理人张友国,被上诉人成都精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永不瞑目》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作者海岩,海岩系侣海岩的笔名。
2011年12月3O日,侣海岩(甲方)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载明: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在线盗版及相关侵权行为,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作品(本协议目录中作品)的合作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或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汇编、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为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在维权活动立项进行期间,因甲方单方面自行和解或撤诉导致乙方损失(包括公证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前期支出)由甲方承担。乙方维权所得净收入甲乙双方按照5:5比例分成(净收入是指扣除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后剩余部分)。……甲方侣海岩和乙方中文在线公司授权代表人郑昊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日,侣海岩出具《授权书》,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汇编、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2011年12月30日至2O16年12月30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该《授权书》所附的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永不瞑目》。
2015年1月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19号《公证书》载明,……14.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dxzg.com,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18页;15.按Enter键,进入下一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19—22页;16.点击第2O页的“电子图书馆”,进入下一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23页25页;17.点击第25页的“公共图书馆:http://www.dxzg.com:8701/”,进入下一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26—29页:……36.搜索“永不瞑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永不瞑目.pdf”,并将其下载到计算机……。事后,中文在线公司支付公证费15OO元。
另查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利用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金额28万元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为职业中学采购电子图书1O万册、公共类图书50万册。2014年3月17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精沛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载明,该中心组织的达县职高《职业高级中学电子图书供应及相关服务》(达市公共达川采(谈)(2014)号)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根据谈判小组的评审推荐意见,经采购人确认,现确定精沛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2756OO元。请凭此通知书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谈判文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达县职高)签订采购项目合同。2014年3月18日,达县职高(甲方)与精沛公司(乙方)签订《电子图书采购合同》,约定向精沛公司采购专业图书l0万册单价0.756元,总价756OO元;公共类图书50万册,单价0.4元,总价20万元,合计总价275600元。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设备,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中文在线公司认为,达县职高在其在线图书系统中上传涉案作品并予以公开传播,其行为给中文在线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达县职高停止一切侵犯中文在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达县职高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3304O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达县职高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12月3O日,《永不瞑目》的作者侣海岩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及2011年12月3O日侣海岩作出的《授权书》已明确载明侣海岩已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转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汇编、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授权中文在线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在《授权书》所附的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永不瞑目》。因此,中文在线公司享有《永不瞑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约定权利。
现查明,达县职高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dxzg.com上的电子图书馆中使用了作品《永不瞑目》,但该图书系统及其中的作品均系达州市公共交易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由精沛公司提供。达县职高与精沛公司所签订的《电子图书采购合同》亦约定精沛公司提供的图书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达县职高作为图书的使用人不应对中文在线公司承担侵害《永不瞑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
精沛公司作为案涉作品《永不瞑目》的提供者,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永不瞑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精沛公司在未得到《永不瞑目》著作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该作品提供给达县职高在该校网站上的电子图书馆中的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对《永不瞑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该院追加精沛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后,在审理及调解过程中,中文在线公司均坚持由达县职高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精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按民事案件“不诉不理”的原则,该院无法判决精沛公司应对中文在线公司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由中文在线公司负担。
宣判后,中文在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文在线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在本案中,达县职高使用电子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任何合法来源,一审法院认定达县职高作为图书使用人不应对中文在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错误;购买案涉电子图书经过了达县职高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达县职高与精沛公司约定权利无瑕疵,从而认定达县职高不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达县职高无法定的免责事由,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达县职高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3304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达县职高辩称:涉案作品由精沛公司提供并上传,侵权人应为精沛公司;采购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由精沛公司对出现的瑕疵承担责任,且达县职高未将涉案作品上传于公众,未侵犯中文在线公司的知识产权;涉案作品只是用于教学,未对外进行传播,未从中赢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沛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的上传者并非精沛公司,而是案外人,精沛公司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达县职高公益性教育机构,建立数字图书馆,用于教学、科研,为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达县职高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中文在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达县职高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达县职高作为公益性教育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虽然涉案侵权作品系通过采购取得,但达县职高在使用中,未对其网站中的电子图书馆采取身份验证、加密等技术性措施,以确保其中的数字作品仅向校内师生提供,而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不确定的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通过下载、浏览方式获得涉案作品。达县职高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不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达县职高涉案网站是否有盈利行为,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达县职高认为,涉案作品系其从精沛公司采购所得,应由精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达县职高作为涉案网站所有者,应对其网站内容是否侵权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为其网站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其与精沛公司签订的电子图书采购合同,其中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他人。因此,精沛公司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如精沛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达县职高可依据电子图书采购合同另案向其主张权利。
对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中文在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计算达县职高的违法所得,故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达县职高的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酌定达县职高向中文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综上,上诉人中文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主要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永不瞑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四、驳回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均由四川省达县职业高级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 涛
审判员 刘小红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