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人康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人人康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达川区银杏柏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3民初2150号
原告:成都人人康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8267089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银杏柏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32337447XG。
原告成都人人康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达川区银杏柏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银杏柏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人人康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人人康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银杏柏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