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4民初16号
原告: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15337,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中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一心
书记员詹文